通州日報訊 (記者張秀秀 通訊員李慧)眾所周知,申請仲裁是勞動人事爭議的前置程序。市民侯某因病做手術未能參加勞動爭議仲裁庭審,再次申請仲裁被依法駁回,他還能到法院起訴嗎?
2023年4月,侯某入職某網絡公司任美工設計師,10月,因雙方就勞動合同簽訂、薪資待遇等問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遂解除勞動關系,侯某離職。12月,侯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網絡公司向其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2.7萬元。
然而仲裁庭審那天,侯某卻未到庭,仲裁委遂作出按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處理。侯某再次提起仲裁申請,仲裁委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決定不予受理。侯某不服,向通州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根據相關規定,上述情形下,勞動者對不予受理通知書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經法官助理李倩審查,侯某仲裁庭審當日未到庭系因病在醫院做手術,且已提前打電話與仲裁員溝通,不屬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情形,法院應予受理并正常審理。
審理中,雙方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各執一詞,侯某認為系用人單位惡意拖延,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經常就薪資、社保等問題意圖損害勞動者利益;而用人單位認為系勞動者拒簽合同才導致上述問題。
為一攬子、實質性解決問題,李倩在調解中兼顧平衡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經營發展利益,最終用人單位同意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差額8000元,并當場履行,雙方就勞動爭議一次性處理結束。
法官提醒,就勞動者而言,不管仲裁程序還是法院審理程序,均應按要求到庭參加訴訟,如確有正當理由,及時提出申請,以免喪失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