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014236233/2024-00897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通知
發布機構: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 通政辦發〔2024〕8號
成文日期: 2024-02-27 發布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常態化開展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實施意見
索引號: 014236233/2024-00897
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通知
發布機構: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文號: 通政辦發〔2024〕8號
成文日期: 2024-02-27
發布日期: 2024-02-27
有效性: 有效
名稱: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常態化開展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實施意見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常態化開展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實施意見
來源: 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4-02-28 15:55 累計次數: 字體:[ ]

南通高新區管委會,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各委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區打擊治理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破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工作,嚴厲打擊建筑垃圾偷運偷倒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為通州打造一流營商環境提供優質的生態環境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南通市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南通市關于持續開展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通知》等相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教育等手段,深入開展固體廢物運輸處置專項打擊治理行動,建立規范全區開展打擊治理跨區域偷運偷倒固體廢物破壞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常態化工作機制,防范固體廢物偷運偷倒破壞環境問題發生,切實改善我區生態環境質量,實現生態環境質量顯著提升,創造與人民群眾美好生活需要相適應的生態環境質量。

二、工作目標

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行業統籌、部門協作”的原則,緊扣“源頭監管、路面巡查、違規懲戒、宣傳引導”等環節,創新工作思路,理順管理體制,明確工作職責,加強聯動協作,加大執法力度,提升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規范化和常態化治理水平,努力維護良好的市容環境衛生,全面提升城市發展質量。

三、重點任務

(一)嚴查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

(二)嚴打暴力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

(三)嚴查生態環境涉刑案件;

(四)嚴查公職人員、村(社區)干部或者其他財政供給人員涉及通風報信、內外勾結、充當眼線、扮演中介角色、提供填埋場所謀取利益、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

四、組織領導

成立區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分管負責同志、區城管局、通州生態環境局主要負責同志、區公安局分管負責同志為副組長,區紀委監委、區交通運輸局、區水利局、區農業農村局、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各鎮(街道)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市管理局,統籌工作推進、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各成員單位明確分管負責同志、責任科室和聯絡員。必要時抽調人員,組建專班,集中辦公。

區紀委監委:負責對涉及通風報信、內外勾結、充當眼線、扮演中介角色、提供填埋場所謀取利益的公職人員、村(社區)干部或者其他財政供給人員進行查處,深挖背后的利益輸送、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

區公安局:負責配合屬地鎮(街道)、區城市管理局、通州生態環境局、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做好執法保障工作;負責運用情報資源和信息化手段,及時發現可能跨區域偷運偷倒的情報線索;負責涉公安部門管轄案件的偵辦工作,必要時進行跨區域偵辦,從源頭進行有效打擊。

區城管局:負責全區范圍內跨區域運輸建筑垃圾行為的指導、協調、督辦工作;指導各鎮(街道)強化跨區域運輸建筑垃圾前端管控、源頭監管,督促各鎮(街道)嚴格落實屬地責任,依法嚴厲查處建筑垃圾跨區域違法排放、運輸、消納等行為;負責涉及其他職能部門查處案件線索的移送。

區交通運輸局:負責對路面聯合治超、非現場治超及航道碼頭船舶檢查時,一經發現涉嫌跨區域運輸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立即將案件線索移送區城市管理局,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

區水利局:負責對向湖泊、水庫、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查處;負責內河道閘口的查驗工作,把好“進口關”,嚴防跨區域違法運輸建筑垃圾的船舶進入我區。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所轄范圍內農村耕地復墾的質量評定,把好復墾耕地農業生產條件符合性質量關;嚴防跨區域轉移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用于高標準農田等補充耕地項目建設,發現線索及時通報屬地鎮(街道)。

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轄區域各鎮(街道)開展嚴防跨區域轉移的建筑垃圾用于土地復墾工作,在發現土地復墾項目出現建筑垃圾線索及時通報屬地鎮(街道)。

通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檢查發現的跨區域偷運偷倒的不明屬性固體廢物開展取樣檢測,指導相關部門及屬地鎮(街道)對跨區域非法轉移、傾倒建筑垃圾的開展取樣檢測;指導相關部門及屬地鎮(街道)開展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對未經許可跨省貯存、處置或未經備案跨省利用建筑垃圾的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南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高新區分局:負責指導和監督轄區域開展嚴防跨區域轉移的建筑垃圾用于土地復墾工作,在發現土地復墾項目出現建筑垃圾線索及時通報屬地鎮(街道)。

各鎮(街道):負責落實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第一責任人職責,落實主體責任,守土有責;負責牽頭各自轄區內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具體工作,參照區級模式,成立相應的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黨政負責同志親自謀劃、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推動、專人專崗負責落實;兜底負責對違法偷倒的無主建筑垃圾等固廢進行清理,對遭破壞的環境進行生態修復,所需資金由所屬鎮(街道)財政列支;查獲違法偷倒者的,做好后續追償工作。

五、機制建設

結合我區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工作實際,認真研究法律法規,全面強化巡查巡控、聯合聯動、會商共享、獎懲分明等工作,從源頭上打擊治理建筑垃圾違法傾倒破壞環境問題。

(一)建立巡查巡控機制。屬地鎮(街道)是日常巡查的主體,應組織屬地綜合執法局、村居網格員、村民小組等常態化開展巡查巡控工作,重點對河道、坑塘、長江岸線、碼頭、復墾地塊、拆遷和閑置地塊、基建工程等進行日常巡查。同時組建一支10~20人的隊伍做好可疑點位布控,牽頭組織協調屬地鎮(街道)的職能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等工作,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早匯報。屬地鎮(街道)的公安部門要全力配合對運輸車輛、操作機械的查扣和人員的控制。根據全區工作統籌安排,七個高速出口所在鎮(街道)要常態化進行夜間布控、可疑車輛追蹤、傾倒點位鎖定。各鎮(街道)對巡查發現或上級移交的線索,要迅速牽頭屬地鎮(街道)的公安、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等部門精干力量進行夜間布控,發現傾倒車輛、人員立即組織查扣,并第一時間向領導小組上報。

(二)建立健全平戰響應工作機制。根據打擊治理常態化工作部署要求,落實常態化工作時段(平時)及專項打擊治理時段(戰時)的工作機制。常態化工作期間(平時),由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通州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分別指定一名分管領導專門牽頭該項工作,明確科室或大隊負責人具體抓好日常工作和領導小組交辦的各類事項。專項打擊治理期間(戰時),由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通州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各自派員實行專班化運作,統籌推進全區專項打擊治理工作。各部門要暢通執法響應機制,共同做好基礎排摸、現場執法對接、信息互通等工作。

(三)建立部門聯動機制。對巡查發現的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按照“聯合執法、從嚴處置”的原則(詳見附件),各鎮(街道)牽頭屬地公安、城管、生態環境部門進行研判,對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建筑垃圾,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對有關人員實施行政拘留;對出省轉移建筑垃圾利用未報備案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實施行政處罰;對違法排放、運輸、消納建筑垃圾的,由城管部門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對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屬地鎮(街道)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實施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區城市管理局做好條線上的案件偵辦支援、指導工作。通州生態環境局負責做好對檢查發現的跨區域偷運偷倒的不明屬性固體廢物開展取樣檢測,指導相關部門及屬地鎮(街道)對跨區域非法轉移、傾倒建筑垃圾的開展取樣檢測。對符合行政拘留和刑事立案的案件,由公安部門進行依法查處。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各鎮(街道)按照年度區級土地復墾實施方案制定明確復墾計劃,監督復墾全過程。各鎮(街道)督促復墾所在村居要向屬地綜合執法局報備復墾計劃、施工進度和驗收臺賬。

(四)建立獎懲分明機制。建立健全獎懲機制。一方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發動轄區群眾積極舉報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舉報線索,按規定向舉報人給予一定獎勵。另一方面加大違法亂紀、不作為懲處力度,對公職人員或其他財政供養人員涉及內外勾結、通風報信、充當眼線、提供填埋點等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對背后的利益輸送、以權謀私、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嚴肅追責問責,一查到底。

(五)建立會商、信息共享機制。每月召開一次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例會,會商解決政策法規性疑難問題、查控方法及其他需要會商的事項。針對重大、敏感、復雜、疑難問題及案件,經承辦部門提議可隨時召開。加強數據共享,實現信息互通,鎮(街道)巡控發現傾倒可疑點位及時上報專項辦,區公安局對可疑點位周邊監控進行研判,鎖定可疑車輛,對接高速交警,對涉案車輛來通州進行事前預警。所在鎮(街道)得到預警后,有計劃有目的地開展追蹤、布控,獲取重大信息后,第一時間進行信息互通,事態發展和處置工作情況隨時推送,確保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及早發現,切實把握工作主動。

(六)建立健全執法保障工作機制。充分發揮職責優勢,細化保障措施,確保執法高效、有序、安全開展。主動對接、積極開展法律法規適用研究,從車輛查控、人員調查、物品處置、取樣監測、案件偵辦等方面做好法律適用支撐。做好現場證據固定、建筑垃圾規范處置及現場取樣監測及損害評估等工作,為案件偵辦提供證據支撐。區公安局加強與屬地鎮(街道)協同,做好與區城市管理局、通州生態環境局執法配合。

(七)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工作機制。強化對檢查發現的車輛、人員、企業信息采集工作。執法行動中,區城管局、通州生態環境局等部門采集到的車輛、駕乘人員信息等要第一時間抄送區公安局,為研判打擊、數據建模、案件偵辦等提供基礎數據支撐。

(八)建立健全常態化宣傳工作機制。綜合利用傳統媒體、各類新媒體平臺和基層力量,深入工地、碼頭、堆場及重點運輸企業,廣泛宣傳建筑垃圾運輸處置規范操作、相關法律法規及安全駕駛注意事項;組織媒體跟蹤報道查處行動情況,集中曝光建筑垃圾跨區域偷運偷倒污染環境違法犯罪典型案例;開設舉報渠道和設立獎勵機制,發動市民群眾積極參與,主動舉報違法犯罪活動;持續形成高壓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違法犯罪的輿論聲勢,切實增強居民群眾的自覺守法意識。

六、工作要求

(一)統一認識,提高政治站位??鐓^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問題事關全區高質量發展大局,事關生態環境,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各鎮(街道)、相關部門務必要統一認識、凝聚共識,清醒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對照實施意見要求,強化責任擔當,做實做細工作措施,以強烈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動我區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強化措施,嚴格規范執法。各鎮(街道)、相關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開展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要通過執法培訓、實戰演練、業務交流等方式,規范執法用語,明確執法流程,強化執法意識,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和執法素養;要強化一線執法人員執法記錄儀的配備使用,堅決杜絕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文明、不透明等問題,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政府的公信力,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高效的執法環境。

(三)落實責任,嚴明工作紀律。各鎮(街道)、相關部門要強化責任落實,嚴明工作紀律。通過法律培訓、警示教育、檢查監督等方式,講明工作紀律、明確責任追究,切實提升執法人員保密意識和工作紀律意識。對專項整治工作中履職不力、推諉扯皮的單位及個人堅決追責問責,推動全區上下以最嚴的紀律、最實的作風、最硬的措施,打好常態化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攻堅戰。

附件:1. 涉及建筑垃圾違法行為主要查處案由及管轄單位(簡版)

    2. 涉及建筑垃圾違法行為主要查處案由及管轄單位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涉及建筑垃圾違法行為主要查處案由及管轄單位(簡版)

查處單位

查處案由

管轄范圍

管轄依據

管理依據

處罰依據

通州生態環境局

未經批準或備案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

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二款

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

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農業農村局

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堆放固體廢棄物

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非法占用耕地

耕地范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交通運輸局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傾倒渣土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

《江蘇省公路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江蘇省公路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江蘇省公路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水利局

向湖泊、水庫、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

湖泊、水庫、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范圍內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第四條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五項

《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水利局

在河道、湖泊管理 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第三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

城管局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本市中心城區、縣(市)城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鎮和集鎮建成區范圍內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二條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條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擅自運輸建筑垃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車輛未密閉運輸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擅自傾倒 、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

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本行政區域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附件2

涉及建筑垃圾違法行為主要查處案由及管轄單位

一、通州生態環境局

涉及案由:未經批準或備案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

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九條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的,應當向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商經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在規定期限內批準轉移該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的,應當報固體廢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信息通報接受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及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五)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六)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涉及案由: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四)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二、通州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農業農村局

涉及案由: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堆放固體廢棄物

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案由: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涉及案由: 非法占用耕地

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區交通運輸局

涉案案由: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傾倒渣土

管轄依據:《江蘇省公路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綜合執法機構具體承擔公路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執法職能。

管理依據:《江蘇省公路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三)傾倒渣土、垃圾,焚燒物品;

處罰依據:《江蘇省公路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可以給予以下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區水利局

涉案案由:向湖泊、水庫、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

管轄依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門,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門,并可根據工程管理需要,設置水利工程管理機構。水利工程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為: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水利工程的管理、維修和養護;維護工程完好,制止破壞工程的行為;制定和執行水情調度方案,保證工程設施正常運行,為工農業生產、交通航運和城鄉人民生活服務;加強經營管理,實行有償供水,開展多種生產經營;提高職工的政治、業務素質和科學管理水平。

管理依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五項 為了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的安全,發揮工程應有的效益,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以下規定:...(五)禁止向湖泊、水庫、河道、渠道等水域和灘地傾倒垃圾、廢渣、農藥,排放油類、酸液、堿液 、劇毒廢液以及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廢棄物;

處罰依據:《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一)違反第八條規定的,縣級以上水利部門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涉案案由: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

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八條第三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防洪工作。

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

五、區城管局

管轄范圍:《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二條第一款 本市中心城區、縣(市)城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鎮和集鎮建成區范圍內的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管轄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款 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涉及案由: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

管理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選擇經城市管理部門許可的運輸單位,簽訂建筑垃圾運輸合同,明確建筑垃圾運輸量、運輸責任、運輸費用、消納場所或者地點。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許可的運輸單位運輸。

處罰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施工單位委托個人或者未經許可的運輸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涉及案由: 擅自運輸建筑垃圾

管理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 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的,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區、縣(市)城區以及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實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鎮和集鎮建成區范圍內從事建筑垃圾運輸活動。

處罰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運輸單位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運輸)許可證,擅自運輸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承運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涉及案由:車輛未密閉運輸

管理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密閉運輸,保持車輛(船舶)外部整潔,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處罰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 取得許可的運輸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對運輸單位給予處罰:...(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未密閉運輸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沿途泄漏、遺撒建筑垃圾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涉案案由: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管理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以及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處罰依據:《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九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將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施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他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涉及案由: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管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推進綜合利用,加強建筑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建設,保障處置安全,防止污染環境。

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處罰依據: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四)工程施工單位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

區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關于常態化開展打擊跨區域偷運偷倒建筑垃圾違法行為的實施意見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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